文章来源: 成都日报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赵子君)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日前对现行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发布了《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十条禁令”等各项要求,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按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据悉,《通知》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不同学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在成都日报锦观新闻APP查询。 |